(2011)甬慈催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49号申请人: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868551-0)。住所地:金华市十里铺马道园。法定代表人: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剑锋,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磐安县。申请人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766026的宁波银行城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9月28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宁波启航润滑油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城东支行、背书人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金华康力博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