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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敬玉、黄德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敬玉;黄德江;黄文勇;黄敬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军。被告黄敬玉。被告黄德江。被告黄文勇。被告黄敬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敬玉、黄德江、黄文勇、黄敬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德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德江的起诉。审判长 董  建  义审判员 刘  德  升审判员 刘  镜  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梅-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