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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辖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辖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章某某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甬东商初字第18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被上诉人没有真正借钱给上诉人,故合同作废,上面所有的约定均无效。本案债务的性质并非是真正的由被上诉人王某某借给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债权转让纠纷。由于最后明确的意向书中没有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故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尽管上诉人称本案被上诉人的债权系通过债权转让而来,但其对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内容并无异议。因借款合同约定由甲方(即被上诉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以当事人约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傅新德审 判 员 刘磊桔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