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