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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上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新华。被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军。委托代理人吴方荣。委托代理人姚张燕。原告王新华诉被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