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二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有限公司与李海宾、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有限公司,李海宾,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岩。被执行人李海宾,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西安捷西博重工有限公司与李海宾、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1)西证执字第2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宾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李海宾名下山东临工装载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