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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三初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麦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某,刘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三初执加字第1号申请人麦某。被申请人刘某。第三人彭某。申请人麦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及第三人彭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海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利庆君、杨江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刘某、第三人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刘某与彭某是夫妻关系,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单为证,刘某本人在法院执行(2011)执6993号执行笔录中亲口承认上述夫妻关系。(2011)执恢305号案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刘某现住房产即为本人承建,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共负债务为共双方共同受益。法院在执行(2011)执6993号案中正在拍卖刘某现住房产,本案申请追加其为执行人才能参加拍卖款的分配。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请追加刘某为(2009)××执字第××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麦某诉彭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向麦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3327元、欠款10000元及从2008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后彭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2009)××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麦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09)××执字第××号。2011年3月7日,麦某和彭某达成和解协议,彭某承诺于2011年5月起至2013年5月期间还清欠款。据此,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做出(2009)××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的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5月16日,因彭某没有履行和解协议,麦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11)××执恢字第××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刘某系彭某之妻,同时刘某在本院调查时承认其与彭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5年结婚。庭审中,麦某确认其申请追加刘某为(2009)××执字第××号案的被执行人,因(2009)××执字第××号案已经终结执行,现案号为(2011)××执恢字第××号,其申请追加刘某为(2011)××执恢字第××号案的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笔录、委托送达函、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结果、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书已经判决彭某负有还款的责任,刘某在接受本院调查时已经承认其与彭某系夫妻关系,彭某的还款义务产生于其与被申请人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执行人麦某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刘某为(2011)××执恢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魏海涛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人民陪审员  利庆君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书 记 员  任 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