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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建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12-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原系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现住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滨江路87号。被执行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与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衡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劳仲案决字(2011)第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5757.84元及二次治疗费用11312.75元,并交纳执行费1056元,以上共计78126.59元,被执行人只付款5000元,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3126.59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忠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