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霍建华申请执行李明辉离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华,李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725��申请执行人霍建华。被执行人李明辉。本院在执行霍建华申请执行李明辉离婚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徐良彦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