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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执民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陈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浙甬执民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主席。被执行人:陈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陈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0)浙甬知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义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义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合计人民币37325元。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赴奉化寻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一直无法联系,去向不明。本院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其相关开户银行的银行账户,亦无存款余额。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义目前无法找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浙甬执民字第29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严建雄审 判 员  徐京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