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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催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浪阀门有限公司、李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浪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催字第82号申请人:浙江××浪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人浙江××浪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浪阀门有限公司被盗的2011年7月5日、票据号码3130005121394823、票据出票人宁波元江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新浦镇利江泡沫厂、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浙江××浪阀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付款行为临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浪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