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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