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麻连贵、杭州乐缘客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麻连贵,杭州乐缘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珍。委托代理人:叶海龙。被告:麻连贵。被告:杭州乐缘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新武。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毛惠春。委托代理人:徐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麻连贵、杭州乐缘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连贵、杭州乐缘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