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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章夏燕、何华均与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侯仕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章夏燕,何华均,侯仕方,浙江枝来服饰有限公司,郦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夏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华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仕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枝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信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郦妙华。上诉人苏州江南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夏燕、何华均、侯仕方、浙江枝来服饰有限公司、郦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