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知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金法与马庆月、赵雪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法,马庆月,赵雪平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35号原告:王金法。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马庆月。被告:赵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如兰诉被告马庆月、赵雪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