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红栓与张玉红、衡水金宝来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吴红栓。被申请人张玉红。被申请人衡水金宝来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人吴红栓因与被申请人张玉红之夫闫继德(现已去世)民间借贷纠纷,于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金宝来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二十四万元的资产或被申请人张玉红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二十五万元的存款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金宝来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二十四万元的资产或被申请人张玉红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胜顺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