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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立武与韩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立武,韩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唐立武,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韩亚,男,1972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亚所有的皖N×××××车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亚所有的皖N×××××车(登记车主为张建飞)。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