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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戚国良与罗国甫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戚国良;罗国甫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41号原告:戚国良。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罗国甫。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国良诉被告罗国甫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