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戚国良与罗国甫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戚国良;罗国甫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41号原告:戚国良。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罗国甫。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国良诉被告罗国甫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