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20-03-04
案件名称
刘向芝与张晶、三河市东衫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向芝;张晶;三河市东衫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向芝,女,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陈文秀,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晶,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三河市东衫医院,地址三河市北城区迎宾北路四小对面。法定代表人高士华,该医院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80930144—9。委托代理人吴月,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芝与被告张晶、三河市东衫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向芝以被告三河市东衫医院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向芝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向芝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