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培杰与石守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培杰,石守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姜培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守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培杰诉被告石守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培杰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姜培杰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培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费60元,退还原告姜培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