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