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占兴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占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武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占兴,男,出生于河北省饶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9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艳阳、杨近攀,河北博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占兴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维、贺静)被告人段占兴、辩护人杨近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6年2月20日,被告人段占兴伙同裴某甲、裴某乙、段某(均已判)等人,驾驶3辆汽车到武强县孙庄乡新银海棉业有限公司,蒙面持刀将值班人员捆绑,用胶带将其眼嘴封住,抢走皮棉228包、奥拓汽车一辆、彩电一台、手机两部、现金1200余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98921元。2、200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段占兴伙同裴某甲、周某、汪某(均已判)等人驾车到献县天鹅第五油棉厂,将值班人员手脚捆绑,用胶带将眼、嘴缠住,抢走皮棉93吨、托普手机两部、诺基亚1100手机一部、波导20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皮棉价值人民币133920元、两部托普手机价值24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378元、波导手机价值245元。被告人段占兴于2011年8月30日到武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占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占兴的供述、同案犯裴某甲、裴某乙、刘某、安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何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2008)衡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2006)沧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2010)武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2010)武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投案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占兴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段占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段占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了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胁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占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2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段占兴非法所得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缓运审判员 李��审判员 严少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