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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与刘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刘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碧新。委托代理人:徐土来、刘吉庆。被告:刘金凤,女,住东莞市。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刘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自觉履行付款义务、其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梁志何人民陪审员  连伟文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