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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柳铁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柳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覃文,陈有昌,唐海,梁耀创,覃安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柳铁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唐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原系黎塘铁路装卸所来宾队装卸工,住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平塘村民委平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79********。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覃文,曾用名蒙文兴,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原系黎塘铁路装卸所来宾队装卸工,住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平塘村民委古禅老村***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74********。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陈有昌,外号“长脚”,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黎塘铁路装卸所来宾队装卸工,住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64********。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唐海,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原系黎塘铁路装卸所来宾队装卸工,住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平塘村民委平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76********。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梁耀创,男,1986年6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黎塘铁路装卸所来宾队装卸工,住来宾市兴宾区平西村民委沙村***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86********。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卢国忠,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安珠,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平塘村民委古禅老村*号,身份证号码:4522261970********。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成、覃文、陈有昌、唐海、梁耀创、覃安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成、覃文、陈有昌、唐海、梁耀创、覃安珠及辩护人卢国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唐成伙同覃文、陈有昌、韦开奔(未查获)、石东消(未查获)爬墙进入来宾车站货场内,盗走存放在货二仓库内的黄玉米13包,每包重60千克,价值人民币1684元。后将黄玉米卖给来宾市保险公司市场内的一家农副产品店。2、2011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成伙同覃文、陈有昌、唐海爬墙进入来宾车站货场内,盗走存放在货二仓库内的黄玉米13包,每包重60千克,价值人民币1684元。后将黄玉米卖给来宾市立新路一家玉米收购店。3、2011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唐成伙同梁耀创爬墙进入来宾车站货场内,盗走黄玉米12包,每包重60千克,价值人民币1555元。后将黄玉米卖给来宾市保险公司市场内的一家农副产品店。4、2011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成伙同唐海、韦开奔爬墙进入来宾车站货场内,盗走拆卸下来的龙门吊零配件等废铁625千克,价值人民币1375元。后将废铁卖给来宾市一家车船报废场。5、2011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成伙同覃文、陈有昌爬墙进入来宾车站货场内,盗走存放在货一仓库内的桂山牌绿标精致碘盐16包,每包重20千克,价值人民币800元。后将碘盐卖给来宾市兴宾区合山路的“大唐超市”。6、2011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唐成伙同覃文、陈有昌爬墙进入来宾车站货场内,盗走存放在货一仓库内的桂山牌钙营养盐12包,每包重2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将钙盐拉到乡下卖掉。7、2011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成伙同覃文、覃安珠进入来宾车站货场内,盗走桂山牌精致碘盐20包,每包重20千克,价值人民币1000元。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来宾车站派出所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2011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来宾车站货场内,将被告人唐海、陈有昌、梁耀创抓获。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成参与盗窃7次,价值人民币9898元;被告人覃文参与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6968元;被告人陈有昌参与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5968元;被告人唐海参与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3059元;被告人梁耀创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1555元;被告人覃安珠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成、覃文、陈有昌、唐海、梁耀创、覃安珠及辩护人卢国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梁耀创手机通信记录照片,货物运单及货票,食盐准运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人韦会琴、莫兆杰、覃平艳、曾德金、叶茂的证言,被告人唐成、覃文、陈有昌、唐海、梁耀创、覃安珠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成、覃文、陈有昌、唐海、梁耀创、覃安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铁路物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成、覃文、陈有昌、唐海、梁耀创、覃安珠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六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耀创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请求本院对梁耀创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均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有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梁耀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覃安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晓萌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