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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喻龙金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龙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龙金,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因涉嫌犯抢劫罪,2011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石峰公安分局抓获(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字(201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龙金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龙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喻龙金伙同郑某某、左某某、黄某、陈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到唐山市路南区大洪桥楼38楼1门103室胡某某某住处,踹开房门后,将被害人戴某某、胡某某捆绑,并用刀将戴某某砍伤,抢走人民币60元、手机一部、24K黄金1260克、18K黄金10克、Pt铂金20克、Pt900铂金52克、白银100克、钯金17.5克,经鉴定戴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抢钱物价值共计1412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喻龙金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喻龙金供述、同案犯郑某某、左某某、黄某、陈某供述、被害人戴某某、胡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结论、发还物品清单、同案犯判决书、被告人喻龙金户籍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龙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喻龙金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判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龙金犯抢劫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龙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剧小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