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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永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永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永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绪兰,经理。被执行人肖军,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9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军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28078.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