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中良大厦12楼)。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