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中良大厦12楼)。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