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杨某、韩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杨某,韩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82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被告杨某,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韩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