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园信用社与于维刚、屈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园信用社,于维刚,屈晓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园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366834-3),住所地开平区荆各庄矿对过。负责人韩云岭,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战春(身份证号130202197401150013),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新苑路东新苑201楼2门402号。委托代理人高学孜(身份证号130222197106141232),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清源街青源南胡同1号2门101室。被告于维刚(身份证号130205198204091513),男,汉族,1982年4月9日生,农民,住开平区栗园镇于庄村北街13排9号。被告屈晓刚(身份证号130205197610271531),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生,农民,住开平区栗园镇小六甲村北街1排3号。本院在审理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园信用社与被告于维刚、屈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2月7日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园信用社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园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建友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解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