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与凌晨培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凌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刘玲,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芜湖市。被告:凌晨,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晨培训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