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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与袁炳文、孙敬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代表人张彦辉,负责人。被执行人袁炳文。被执行人孙敬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00000元,利息75184.2元(自2008年9月12日至2010年3月25日,按月利千分之9.85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87490元(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850元、执行费8521元,以上共计57904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炳文、孙敬华在银行的存款57904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