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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国庆与宁波博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庆,宁波博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99号原告:胡国庆,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博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法定代表人:胡旭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胡国庆与被告宁波博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