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美娣、宋家治等与王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娣,宋家治,沈春美,宋海霞,宋维益,王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沈美娣,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宋家治,男,193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原告:沈春美,女,193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原告:宋海霞,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宋维益,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法定代理人:沈美娣(系宋维益母亲),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王银海,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美娣、宋家治、沈春美、宋海霞、宋维益诉被告王银海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娣、宋家治、沈春美、宋海霞、宋维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建锋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