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商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甲与李某某、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甲,李某某,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3045号原告:蒋甲。被告:李某某。被告:蒋乙。原告蒋甲为与被告李某某、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蒋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某以银行还贷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蒋乙均未作答辩���举证。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李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蒋乙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蒋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甲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19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蒋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朱 娅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鸯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