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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陈建强,陈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陈建强,陈明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7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A座A区。负责人郭新,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成玉,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强,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陈明俊,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陈建强、陈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