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嵘,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曾嵘。委托代理人XX,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0610519613。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嵘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嵘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嵘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曾嵘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