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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嵘,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曾嵘。委托代理人XX,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0610519613。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嵘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嵘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嵘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曾嵘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