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永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1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在香港落马洲停车场以港币1500元报酬接受“罗仔”的委托,驾驶“粤ZDJ**港”(香港车牌:EP81xx)货车在皇岗口岸申报空车入境,被查获在车内装有走私货物鲜活小蜜蜂龙虾71件,净重1278千克。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70113.01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藏匿应申报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受犯罪嫌疑人“罗仔”雇请装载走私物品入境,走私方式亦为“罗仔”所授。其是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系香港发记机械运输公司司机,其所驾驶的“粤ZDJ**港”(香港车牌:EP81xx)货车为祥兴省港货运公司所有。2011年9月10日,卢某某驾驶空车预备入境装载货物出口,入境前在香港落马洲中港车场接受一自称“罗仔”的男子委托,为其走私龙虾入境,双方谈妥事后卢某某收取港币1500元报酬。按照“罗仔”提供的方法,卢某某鲜活小蜜蜂龙虾71件(净重1278千克)放置货柜车左门后。当晚23时许,卢某某持空车专用载货清单(清单编号:1000454073577)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申报空车入境。其申报空柜过关时,打开货柜右门,关上左门,意图蒙混过关,被海关关员现场查获。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涉案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70113.01元。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2011年9月10日深夜,卢某某驾驶粤ZDJ**港车申报空柜货车入境,货柜左柜门未开启,故对其抽查。经查验,该车货柜左门后装有小蜜蜂龙虾71件,共1278千克进口未申报。2、被告人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系香港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3、扣押清单及先行变卖决定书,本案的走私货物及走私工具车已经被扣押,其中走私货物因系鲜活物品已经被先行拍卖了,拍卖价格为人民币234100.21元。4、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显示卢某某当天申报空车入境。5、现场查获照片,经卢某某辨认确认。6、涉案车辆登记资料及出入境记录,显示车主为祥兴省港货运公司。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对走私犯罪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犯罪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三、鉴定结论1、检验证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证实涉案货物为鲜活小蜜蜂龙虾1278千克。2、深圳海关审单处深关计税字(11-09)06741号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本案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为人民币70113.0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永某某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驾车藏匿应申报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受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雇请为少许报酬偷运货物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走私货物由海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慕 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