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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催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兴化市××特钢制品厂、陈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化市××特钢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催字第83号申请人:兴化市××特钢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人兴化市××特钢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兴化市××特钢制品厂遗失的2011年8月2日、票据号码3070005120542768、票据出票人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灵光不锈钢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兴化市××特钢制品厂、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付款行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特钢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