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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诉被告庞爱红、马建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庞爱红,马建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蒙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李光,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庞爱红,女,29岁,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马建芳,女,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光诉被告庞爱红、马建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保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