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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朱某某、陈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朱某某,陈乙,杨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陈乙。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朱某某、陈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朱某某涉嫌犯罪尚在刑事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