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朱某某、陈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朱某某,陈乙,杨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140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陈乙。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朱某某、陈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朱某某涉嫌犯罪尚在刑事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