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2)清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清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8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字(2011)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生、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该三人已另案处理)在延长县城雷家滩二小区地税局家属院西侧盗窃刘智华的新大州本田银灰色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3150元。当晚又到延长县西山洞赵某某家院内,盗窃来串门的房建勋的红色劲隆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600元。继而又到延长县城区第四社区财政局家属院盗窃李某某红色骥达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670元。2011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另案移送起诉)在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学院对面“左鞋右穿”鞋店门口盗窃大阳125型银灰色摩托车一辆。涉案四辆摩托车均已追回,总价值13668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物证、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载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又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该三人已另案处理),在清涧骡马客店巷的一个招待所商量去延长县偷摩托车,后四人骑一辆前一天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从绥德偷来的摩托车从清涧县城出发,到晚上23时多到达延长县城。晚上十二点左右在延长县城雷家滩地税局家属院西侧的墙角盗窃刘某的新大洲本田银灰色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150元。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23时许,他将自己的新大洲本田110型银灰色弯梁摩托车停放在雷家滩二区地税局家属院内,第二天早上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他报了警。2、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晚,他伙同刘某乙、张某、张某在延长县雷家滩一家属院内偷了一辆银灰色的弯梁摩托车,回清涧后,被公安机关扣押了。3、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晚,他伙同刘某甲、张某、张某在延长县城一家属院内发现一辆银灰色弯梁摩托车,张某拿钥匙把摩托车打开,他骑着偷来的摩托车藏到加油站背面,后骑回清涧。4、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晚,他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在延长县一个单元楼底下看见一辆银灰色两轮摩托车,他在外面看人,其他三人进去偷,不一会儿,刘某乙骑着摩托车出来走了,将摩托车放在一加油站后面,后骑回清涧。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11日中午两点左右,刘某乙骑来一辆灰色本田摩托车,他给换了匙维器和油箱盖锁。他不知道摩托车的来源。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清涧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12日从刘某乙处扣押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为SDA150FMG-265115152;大架号为LTMPCGB2465119442。7、同案犯刘某甲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延安市延长县城区雷家滩二小区地税局家属院西侧墙角就是他们于2011年5月10日23时20分实施盗窃两轮摩托车行为的作案地点。8、领条证实,刘某于2011年7月29日领取银灰色本田110型两轮弯梁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为SDA150FMG-265115152;大架号为LTMPCGB2465119442。9、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鉴字(2011)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新大洲11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150元。10、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清涧县高杰村镇河口村。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在延长县第四社区西山洞赵某某家院外盗窃房建勋的红色劲隆110型弯梁摩托车一辆,回清涧后通过韩某某将摩托车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丙,张某得赃款200元。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房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11日凌晨1时左右,他把他的红色劲隆110型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延长县西山洞赵某某家外楼梯下面,用钥匙锁住摩托车头部。8时许,他到楼梯下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接着他报了案。2、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他和刘某乙、张某、张某在延长县城区第四社区偷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回到清涧,他以1400元卖给一个跑“摩的”的人。3、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晚,他和刘某甲、张某、张某在延长县城的一家红色大门外发现停放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头锁锁着,他们四人就把摩托车抬到公路上,张某拿出随身带的摩托车钥匙打开摩托车,将摩托车骑走,回清涧后,刘某甲把摩托车卖了。4、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晚,他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四人到了延长县城,在一个楼底下看见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刘某甲、刘某乙、张某过去就把摩托车推出来,张某将摩托车打开骑到一个加油站后面。回清涧后,刘某甲将摩托车卖了,他分得330元,张某分得200元。5、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5月11日中午,他通过韩某某在骡马客店门口,以1400元在一个不认识的人手中买了一辆红色劲隆牌110型弯梁摩托车。6、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11日中午,他在南坪跑“摩的”等人的时候碰见个年轻人,说有一辆摩托车要卖,他知道刘某丙恰好要买就打电话叫刘泽卫来看,最后以1400元成交。7、同案犯刘某甲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延安市延长县第四社区西山洞照伟明家院外就是他们于2011年5月10日实施盗窃两轮摩托车的作案地点和被盗摩托车停放的位置。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清涧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18日从刘泽卫处扣押红色劲隆110型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IJO58654.9、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鉴字(2011)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红色劲隆11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600元。10、领条证实,房建勋于2011年7月29日领取被盗红色劲隆110型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IJO58654.11、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清涧县高杰村镇河口村。1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在延长县第四社区财政局家属院北侧巷内盗窃李某某红色骥达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670元。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21时许,他把他的红色骥达牌150型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他住的房间(延长县财政局家属楼一单元)楼下院内,用U型锁将摩托车前轮锁住,回家休息。5月11日6时许,他起床到楼下,发现三轮摩托车不见了,他就报了案。2、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晚,他和刘某乙、张某、张某在延长县第四社区偷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这个三轮摩托车回到清涧后被公安局扣了。3、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下午,他碰见张某,两人一起到骡马客店。他和刘某甲、张某商量决定到延长县去偷摩托,晚8时左右,他、刘某甲、张某、张某由刘某甲骑着从绥德偷来的125摩托车带着他们三人,拿了铰钳和剪刀到延长县,在县城一单元楼下发现一辆狼行天下牌红色三轮摩托车,当时前轮上锁着钢丝锁。刘某甲和张某用铰钳将大门铁链铰开,后四人把摩托车推到大门外,刘某甲骑着藏到加油站后面,后骑回清涧。4、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10日晚,他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在延长县一个家属院楼底下看见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刘某甲、刘某乙和张某过去打开,张某骑着藏到一个加油站后面,后刘某甲骑回清涧。5、证人王伟证言证实,2011年5月11日早上七点多,两个小伙骑来一辆三轮摩托车换了个匙维器和油箱盖锁。6、同案犯刘某甲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延安市延长县第四社区财政局家属院楼北侧巷内就是其于2011年5月10日盗窃三轮摩托车的作案地点。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清涧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12日从刘某甲处扣押狼行天下三轮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OA901375;大架号LB415HID5AC539592。8、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鉴字(2011)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红色骥达15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5670元。9、领条证实,刘智华代李某某于2011年7月29日领取被盗红色骥达150型(狼行天下)三轮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OA901375;大架号:LB415HID5AC539592.10、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清涧县高杰村镇河口村。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2011年8月27日晚,张某伙同李某(另案起诉)在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学院对面“左鞋右穿”鞋店门口盗走于岗的大阳125型银灰色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1248元。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于岗陈述证实,2011年8月27日晚11时左右,他和老婆在他门市后面停着,他的大阳125型银灰色踏板摩托车在门市外放着,不过十分钟左右的时间,他出去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他开车找了几个来回,没找到就报案了。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27日张某约他去榆林串,中午一时半左右二人坐班车去了榆林。晚十时半,二人在榆林学院附近新盛网吧向东一百米处的步步高鞋店门口,发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张某就让他望风,自己过去拿钥匙把摩托车的匙微器弄开,二人将摩托车骑走,骑回清涧被公安机关扣了。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榆林学院南大门公路南侧“左鞋右穿”鞋店门口就是其于2011年8月27日实施盗窃摩托车行为的作案地点。4、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鉴字(2011)3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大阳125型银灰色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1248元。5、领条证实,于岗于2011年10月11日领取大阳125型银灰色踏板摩托车一辆。6、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清涧县高杰村镇河口村。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4次,盗窃总价值13668元。另查明,诉讼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已将违法所得200元退缴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两次有误,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且被盗摩托车均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星火审判员 郝艳琴审判员 黄春艳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