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15)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宋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12号申请人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法定代表人沈金财,院长。委托代理人柴棒,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宋跃,男,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申请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裁字(2011)第09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柴棒及被申请人宋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申请称,申请人为唐山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人社字(2011)24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组织发生劳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管辖,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且因宋跃本人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又擅自离职旷工、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仲裁作出的裁决是有违事实的,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裁字(2011)第099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宋跃答辩称,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非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所进行的裁决,该事项亦非为终局裁决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对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据此申请人无权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故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本案中,(2011)第099号仲裁裁决书中写明“对以上裁决如有异议或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请求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裁字(2011)第09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退还申请人唐山红十字妇产医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