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雪艳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徐雪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寨村)。法定代表人徐电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徐家寨三组)。诉讼代表人徐捍卫,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3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家寨村和徐家寨三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5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闫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