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深圳市金威啤酒公司员工。因本案,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字(2011)第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袁某于2008年8月份申办了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卡号42×××23,此后开始刷卡消费、取现。2009年5月6日,被告人袁某在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元后,在仍拖欠本金三万元的情况下不再还款形成拖欠。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且变更住址逃避银行催缴。截止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袁某累计拖欠民生银行人民币95747.0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5871.55元。2、被告人袁某于2006年10月份申办了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51×××67,此后开始刷卡消费,于2009年4月16日开始形成拖欠。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且变更住址逃避银行催缴。截止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袁某累计拖欠农业银行人民币本金41907.87元,人民币利息34503.96元。3、被告人袁某于2008年8月份申办了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卡号40×××42,此后开始刷卡消费。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在最后一次还款后,不再还款形成拖欠。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且变更住址逃避银行催缴。截止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袁某累计拖欠广发银行人民币45936.1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6079.94元。4、被告人袁某于2008年8月份申办了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卡号62×××82,此后开始刷卡消费。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在最后一次还款后,不再还款形成拖欠。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且变更住址逃避银行催缴。截止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袁某累计拖欠广发银行人民币12090.7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7780.50元。5、被告人袁某于2008年5月份申办了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卡号40×××91,此后开始刷卡消费。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在最后一次还款后,不再还款形成拖欠。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且变更住址逃避银行催缴。截止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累计拖欠中信银行人民币49028.9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1726.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单位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其亲属于2011年8月31日替其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还款人民币20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向各被害单位返还上述欠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小涛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