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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永年县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124号丁建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永年县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7102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处将案件款全部执行回,并已发还给申请人,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阮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