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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薛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宝峰与董业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峰。被执行人董业武。本院在执行刘宝峰与被执行人董业武民间借贷纠纷(2012)薛法执字第9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薛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勇审判员  于高林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