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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隋静与张华云、郭汉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隋静;张华云;郭汉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隋静,女,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敬磊静,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华云,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郭汉智,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代表人宫伟光,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隋静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隋静诉称,2011年2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张华云驾驶被告郭汉智所有的鲁B×××××号微型普通客车沿绕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0KM处,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华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华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5188.56元。三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隋静所诉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3727.62元,共计13727.62元,于2012年3月8日前支付。由被告张华云负责赔偿7000元,扣除已垫付的2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2年3月8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邮寄费180元,共计395元,由原告隋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