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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余秋绒与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绒,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宁波航玮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航玮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胡雨通,陈赟,戴军龙,张幸福,罗柏芬,张威威,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余秋绒,女,193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8号。法定代表人:戴军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718室。法定代表人:陈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航玮婴儿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法定代表人:张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姚市航玮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兴舜路。法定代表人:张威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雨通,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赟,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戴军龙,男,1979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张幸福,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罗柏芬,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威威,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华清,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了(2012)甬慈商初字第14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在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在开户��行帐户内存款300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谢海燕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