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郑彬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郑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13号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飞,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唐山区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艳,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唐山区域行政。被申请人郑彬,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申请撤销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裁字(2011)第11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张志飞、陈晓艳及被申请人郑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申请称,我方在仲裁时明确说明对方的证据是非法偷盗获得,仲裁员却将该份非法获得的非有效证据作为裁定依据,因此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且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撤销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1)116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郑彬答辩称,我获取证据是合法的,路北区的仲裁裁决书是正确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申请撤销裁决的主要理由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且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经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成立,故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请求撤销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1)11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