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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国勇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勇,于浙江省宁波市,无业。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国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被告人王国勇伙同他人在本区招宝山街道聪园路382号“宏伟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的多人以赌硬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余元。被告人王国勇于2011年8月3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国勇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张文青、徐某甲、徐某乙、江某、刁某、李某、贝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勇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国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勇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国勇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二、被告人王国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俊美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滕爱娜 关注公众号“”